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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系中,逐步向多元的世俗外交政策的演变,如前两章所述。这一过程还受到了偶发事件的推动,包括当代一些试图取代宗教狂热的事业,它们提出的观念缺乏吸引力,例如鼓吹世界革命的苏联社会主义,或是基于种族主义的帝国主义。 伊斯兰世界内的演变更为复杂。历史上,人们一度对各种实践终将汇流抱有希望。直到20世纪20年代,奥斯曼帝国仍然坚持把先知穆罕默德直系后嗣继承政治权力作为中东的一个政治现实。奥斯曼帝国覆亡后,主要的伊斯兰大国分裂为两派。一派寻求作为重要成员加入基于国家之上的、世界性的新国际秩序,既笃信自己的宗教信仰,又把宗教信仰与外交政策问题分开。另一派依据对传统的伊斯兰世界秩序概念的严格解释,认为自己正置身于一场继承世界权力的斗争之中。 过去90年里,每一派观点的倡导者中都涌现出过那个时代一些出类拔萃的人物,既有那个世纪的一些高瞻远瞩的政治家,也有令人敬畏的虔诚的真主权力绝对论者。两派之间的较量仍然不分胜负。在有些中东国家,信奉基于国家的世界秩序的人与信奉基于信仰的世界秩序的人生活在一起,虽然双方不时会产生摩擦。对试图强行把伊斯兰教信条作为个人生活、政治生活和国际生活的最高裁判的众多信徒来说,尤其是在伊斯兰主义卷土重来时期,伊斯兰世界与外部世界仍然不可避免地处于对抗状态。 在早期伊斯兰体系中,是允许与非伊斯兰社会缔结互不侵扰条约的。从传统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类条约是一种务实的做法;伊斯兰教一方可以借此保护自己不受威胁,同时积蓄力量,加强内部团结。早期的伊斯兰国家曾与它最终灭掉的敌人止戈息战。根据这一先例,互不侵扰条约有具体的时限,最长不超过10年,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来调整时限。本着这一精神,在伊斯兰教历史上的前几个世纪,伊斯兰教的法律条文规定,一项条约不能一成不变。一俟穆斯林有能力与之作战,条约必须立即作废8。 这类条约并不意味着将建立一种伊斯兰国家与其他非伊斯兰主权国家平等交往的永久性体系。lsquo;征伐之地的居民被视为处于一种lsquo;自然状态中,因为他们不具备法律能力在平等和对等的基础上与伊斯兰教互动,原因是他们没有接受伊斯兰教的伦理和法律标准。9根据这一观点,一个伊斯兰国家的国内准则是神授的,而非伊斯兰政治实体是非法的,伊斯兰国家永远不可能把它们视作真正的平等对手。一个和平的世界秩序取决于打造和扩大一个单一伊斯兰实体的能力,而不是取决于争斗各方之间的均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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