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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节 (第1/3页)
李铮的律师耸耸肩膀,“我想大家必须注意一点,我的委托人是李铮先生,李铮先生本身就是奇迹的代名词。” 律师在第一次听到李铮的立项时间的时候,反应和在场众人差不多,甚至比在场众人还不如,他甚至认为如此荒谬的借口根本不可能打赢官司,甚至一度产生了想要放弃这个案子的想法。 但是当李铮把一沓沓白纸黑字的证据摆在他面前的时候,这位身经百战的专利律师不得不承认,或许他真的遇到了一个天才,一个奇迹的缔造者。 回到事务所后,他几乎翻看了这位委托人的所有经历,那自带光环的履历让他倒吸一口冷气,他一个三十好几的大男人竟对一个不到二十岁的年轻人有了一种偶像崇拜的感觉。 第156章 “这一份是项目的报批资料。高校每一项研究项目的立项都要经过严格审批, 各位可以看到华清大学第九生物研究实验室的项目第一次递交审核时间是1985年6月13日,这份报批资料上有华清大学生物系、华清大学方以及华国科研管理部门的印章及相关负责人签字。” 律师将报批资料呈给法官和陪审员。 原告律师嗤笑一声, “华清和华国教育部门的章,华清是本案被告, 至于华国教育部门……法官, 我认为华国教育部门与华清方有从属关系, 他们的签字盖章不足以当做证据。”奥尼的律师大声驳斥道。 没等法官开口, 托比亚律师也就是李铮的律师猛地站了起来,“我抗议,这是我方陈述时间。” “请原告方注意。” 原告律师讪讪地坐了下去,但是托比亚注意到他呈上去的报批资料, 法官只是略微翻了翻就放下了,显然原告律师的话还是对他产生了影响。 托比亚不慌不忙, 继续开口道:“当然了, 虽然我觉得在我方陈述期间原告方擅自打断,这是一种十分不礼貌的行为。但是我也能理解原告方提出的异议。因此请法官和陪审团允许我提供第二份证据。” “这是罗氏和华清签订的捐赠协议,协议里明确表示,罗氏捐赠的是实验室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所以华清大学第九生物研究实验室立项的时候也按规定给罗氏提交了一份项目立项书, 这是李铮先生专门从罗氏亚洲总部要过来的立项书原件,上面的罗氏的批复和归档证明。戴维先生还表示, 如果有需要的话,他可以亲自来芝加哥为李铮先生作证。” 这份证据就显得有力多了,至少芝加哥大学生物实验室的第一项指控可以基本宣布不成立了。 原告席里的奥尼脸色差得可怕, 罗氏是全球知名的药企,他们和李铮的关系再好,也不会冒着损害企业信誉的风险在法庭上做为证,这说明了什么? 半个月!真的只有半个月!半个月的项目就让他一败涂地,这比当初诺华在合同桌上离开更让他感到耻辱。 奥尼只觉得现在的他就像脱光衣服跑在大街上一样,所有人都对着他指指点点,那种好似带着嘲弄的议论声让他几欲发狂。 “还有原告方的第二条指控,在合约期内进行相关项目的研究。我方承认,uw溶液和ch5溶液都是器官储存液,他们在用途及性能上有着同质化特征。但是法官还有陪审团的各位,不知道诸位对进行相关项目研究是怎样的一个概念。” “在开庭前,我查了与本案雷同的相关案例。在1978年纽约最高法院曾判决过这么一项案例。这是一项新材料专利案,三个合伙人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但是在项目合作期内他们并没有出成果。” 审判席上的法官看了看手腕上的手表,提醒道:“请被告律师注意陈述时间。” 托尼亚一愣,显然这场官司打得太酣畅淋漓,这种碾压式的快感使他有点得意忘形了。他心虚地摸了摸自己的鼻子,他可是全美最好的专利律师之一,怎么能犯这种低级错误呢。 “好的,那我就长话短说。三人在项目合作期内都没有出成果,但是项目合作期结束一年后,合伙人中的其他两位,相继出了与当初合作项目类似的新材料成果,这使得三个合伙人的另一位将其他两位告上了法庭,因为当初签的项目合同里有这么一条,合约有三年追溯期,三年追溯期内合约方不能进行相关研究。” “但是这场官司中,被告有两个,一个被判违反合约,而另一个却没有。当时托马斯法官给出的理由是,是否他的判决依据是是否主观上进行同质化研究。那两人一个是借用项目资料进行后续研究出了成果,另一个则是在其他项目中意外地碰巧出了与上个项目类似的成果。” “而我的委托人,李铮先生他发现了原本被作为血液增长剂的ch5溶液的新作用,而这作用恰好与芝加哥大学生物实验室和华清大学生物实验室的合作项目一致,这只是个美好的巧合。它为许多人带来了希望,也使得现代医疗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我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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