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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案的舆论反复:生文龙,天不幸;用文龙 (第5/5页)
毛文龙功罪一直了然于心,他虽然顺应“斩帅践约”的朝议,将擅杀大帅作为袁崇焕的一大罪状,但是他并不认为毛文龙罪不当诛。 当毛文龙党羽藉袁案订立之际,为毛文龙翻案,马上遭到崇祯的训斥。 崇祯三年六月,“前东江副总兵毛承禄诉父文龙之冤”,声称毛文龙十年来“种种奇绩,未易悉数”,不幸“隅命于逆臣之剑銘”,崇祯“不听”。 崇祯三年十月,东江游击周文煌疏请毛文龙恤典,崇祯的旨意是“文龙历年糜饷,牵制无功,文煌岂得借端渎奏,本当究处,姑念愚弁从宽,其文龙骸骨准亲人领埋”。(《崇祯长编》卷39) 可见,在崇祯看来袁案和毛案是两码事,不能因袁案的订立而为毛案平反。 正如赵维寰所说 “夫上而信以毛帅为不当斩,何东江请恤之疏至,而严旨切责,不少假借,如曰‘毛文龙糜饷百万,掎角无功,何得乘机,妄称忠义’,天语煌煌,读之犹足慑逆魂于既死”。 程本直也说“犹幸皇上之圣而明也,一则曰‘文龙有应得之罪也’,再则曰‘不得藉口于崇焕也’。是则文龙之杀,文龙之罪也,而非崇焕罪也”。 也就是说,对于袁崇焕的斩帅,崇祯介意的是他的擅杀,而不是妄杀。 崇祯之所以利用毛党制造的斩帅践约的罪名施加于袁崇焕,其原因在于对袁崇焕五年复辽欺君的憎恨,他因为以通敌谋叛的罪名严惩袁崇焕缺乏说服力,故以斩帅践约的罪名来加甚其罪。 这样的做法造成的后果是斩帅和议和原本无关的两案被人为裁定为一,毛文龙的乱帅形象反倒从此逆转。 如赵维寰所说“自擅斩二字入爰书,而政扈巨jian反为生色,秉钺大吏黯然无光。今而后,危边悍将脱有踵逆帅之故智而起者,更谁为之制其命也” 他建议将爰书牟款中去除斩帅一字,不然“援擅斩为口实者,恐徼旌恤不止,而尊悍帅为忠良,以兵机为矫制,即崇焕之目亦岂肯遽瞑地下目也”。 不出赵维寰所料,袁崇焕“斩帅践约”罪名的钦定正是造成日后毛文龙案反复的主要原因。 在强大的官方舆论的诱导下,明人几乎众口一词,津津乐道、绘声绘色于描述袁崇焕如何如何为议和与后金合谋杀帅,毛文龙种种当诛之罪状遂为人们所不知,有的人甚至反过来夸赞毛文龙如何如何贤能,比袁崇焕杀毛文龙为秦桧杀岳飞。 其实,当时袁崇焕正大光明地力排众议,主张和谈,其实质只是缓兵备战之策,而当时毛文龙与后金交结来往、藉敌为利,即毛疏揭亦言与后金和款,显然不可能有袁崇焕担心毛文龙泄露其计之事。 对此,孟森有一段精彩的评论“乃至北都既覆,弘光之朝,正人君子,尚理崇焕通敌胁和之说,津津而道,若情事逼真。 此则明统一日不绝,崇焕功罪一日不明。 天启朝实录中,多有毛文龙之罪状;至归恶崇焕以后,反以文龙为贤,谓文龙为建州所深忌,非杀文龙必不能取信于建州。 夫而后崇焕之杀文龙,乃与通敌胁并为一事。此不必佥邪为是言,贤者亦为是言,是可恫矣”。 直到清修《明史》,反间计出,袁崇焕得到了平反,套在他身上的“斩帅践约”罪名被解除,毛文龙案因而出现转机。 在武英殿本《明史》中,《毛文龙传》附于《袁崇焕传》中,主要是因其事迹紧密相涉。 传中述及毛文龙称“顾文龙所居东江形势,虽足牵制,其人本无大略,往辄败衅,而岁糜饷无算,且惟务广招商贾,贩易禁物,名济朝鲜,实阑出塞,无事则繁参贩布为业,有事亦罕得其用”。 论及袁崇焕斩帅,以《东江始末》及当时邸报为据,摈弃了明清易代之际流行的种种“斩帅践约”的谬说,但又说“然岛弁失主帅,心渐携,益不可用,其后致有叛去者”,结论是“崇焕妄杀文龙”。 《袁崇焕传》沿袭了崇祯初的糜饷无功说,对于毛文龙的种种不法不甚了了,认为袁崇焕斩帅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且因为后来的孔、耿之叛,对袁崇焕的斩帅有否定的意味,故持妄杀之论。 作为权威的官方正史,《明史》的影响很大。 在袁毛功罪的问题上,它既批毛牵制无用,又指袁无罪妄杀的中立立场,不仅不能调停袁毛争论,反倒使争论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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